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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浑灌区开灌后,随着形势变化,水费征收尺度先后做过5次调整:1973年,本着“以渠养渠,以水养水”的精神和“谁受益,谁肩负”的原则,陆浑总干渠根据受益面积征收水费。按夏、秋两季交纳,每年每亩夏季缴纳小麦2公斤,秋季缴纳玉米2公斤,水稻田每亩每年夏收小麦2公斤,秋季缴纳大米3公斤,提灌减半。
每季由公社粮食部门随公粮征收;水费按二八比例,20%留公社,80%交治理部门。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欠收,公粮有所减免时,水费也按公粮减免比例,同时减免,夏灾夏减,秋灾秋减。1980年以前,灌区属边建边管时期,浇灌只是象征性收费。
1982年,农业用水推行计量收费、超用加价的措施,以斗口引水量盘算,每方水收费0.004~0.006元。下级渠道收费尺度,由各县自行划定。
滩渠老灌区仍按亩计征,每亩年征收1.5元,提灌减半,超用水量加倍。都会生活用水,每供水1立方米,收水费0.005元。水费、水利粮由各县治理处卖力收交。对完成收费好的大队提取1%作为奖励。
粮食由各县粮食局代收。按实供水量或浇地面积,上交灌区治理局30%,县留70%。
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水利政策革新,1985年国务院颁布《水利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治理措施》,1988年河南省出台了《水利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治理措施》实施细则。1988年省陆浑局依据文件精神对水库灌区水费举行审定,联合实际制订出《陆浑水库浇灌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治理暂行措施》,经河南省水利厅批准后施行。农业水费尺度以总干渠渠首为计量点,每立方米0.009元,滩区每立方米0.006元。1992年调整为干渠0.002元,滩区0.006元。
1997年干渠调整为0.04元,滩区0.012元(意思就是1吨水1分2厘,100吨水1元2毛),这一尺度执行至2013年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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